预防性和解中的证明人的独立性:2024年第20059号命令的分析

意大利最高法院于2024年7月22日发布的第20059号命令,讨论了破产程序中一个至关重要的主题,即预防性和解中证明人的独立性。这一决定处于一个复杂的法律框架中,需要对破产法和民法典规定的主观要求进行仔细分析。

法律背景

意大利破产法,特别是第67条第3款d)和第161条第3款,规定了预防性和解的可接受性标准。证明人的独立性对于确保程序的透明度和正确性至关重要。法院明确指出,证明人不得与债务人有任何可能影响其公正性的关系。这一点尤为重要,因为不独立的证明活动可能会削弱利益相关者对破产程序的信任。

判决及其影响

证明人 - 主观要求 - 相对于债务人的独立性 - 根据第67条第3款d)和第2399条民法典的症状假设 - 内容 - 限制 - 情形。在预防性和解的可接受性问题上,根据第161条第3款破产法指定的专业人士在与债务人有任何关系时,不具备根据第67条第3款d)破产法和第2399条民法典规定的独立性要求,无论这种关系是在提出和解申请时存在,还是在此之前已结束,只要是在委任之日五年内进行的。(在本案中,最高法院撤销了被上诉的决定,该决定将不独立的推定限制在为申请破产的企业主而进行的持续活动的情况下,认为之前委托证明人编写公证报告的工作是一次性服务,因此不相关)。

法院撤销了一项先前的决定,强调即使是仅进行一次(一次性)服务的委托也属于可能影响证明人独立性的情况。这一方面至关重要,因为它扩大了关于独立性的规范适用范围,表明每一项关系,即使是偶发的,也必须认真对待。

结论

总之,2024年第20059号命令在确定预防性和解中证明人的独立性要求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行业专业人士必须特别关注这些要求,以避免损害其证明的有效性,从而影响和解的可接受性。最高法院在这一背景下提供的清晰指导是法律和金融界的重要参考,必须始终确保破产程序中的最大透明度和正确性。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