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第449号命令:对残疾人提供帮助费用的可扣除性

2025年第449号命令由最高法院发布,引发了法律工作者和纳税人之间关于为严重和永久性残疾人提供帮助的费用可扣除性的激烈讨论。本文旨在分析判决所确立的原则,突出由此产生的要求和限制。

法律背景

关于帮助费用可扣除性的问题由《所得税法》(TUIR)第10条第1款b项规定。该条款规定,为受到严重和永久性残疾困扰的人提供的特定帮助费用可以被视为可扣除的费用。然而,立法者为这种可扣除性规定了一些特定的前提条件。

判决要旨分析

前提条件 - 限制。在所得税方面,纳税人为严重和永久性残疾或损伤的个人提供的特定帮助所产生的可扣除费用,符合《1992年第104号法》第3条的相关规定,这些费用是专门用于支持受益人的,无论其性质或提供者的专业资格如何。

上述要旨明确了费用可扣除权适用于所有直接用于残疾人援助的费用,而不考虑服务的性质。这意味着,无论是由专业人士提供帮助还是由家庭成员提供帮助,只要费用专门用于支持受益人,均可扣除。

可扣除性的前提条件和限制

  • 严重和永久性残疾:费用必须与根据《1992年第104号法》第3条规定的严重残疾人员有关。
  • 直接援助:费用必须专门用于残疾人的援助。
  • 服务性质:提供帮助的人员不需要具备特定的专业资格。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驳回了国家总检察院提出的上诉,确认了下级法院法官的立场。这一方面强调了司法在保护纳税人权利方面日益关注,特别是在涉及确保脆弱人群福祉所需费用时。

结论

总之,2025年第449号命令在明确残疾人援助费用可扣除标准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判决承认这些费用的合法性,为纳税人提供了更大的保护,并促进了更具包容性的财政政策视角。纳税人应了解自己的权利及为残疾人提供帮助所产生费用的可扣除性,以便充分利用现行法律规定。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