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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2024年第31608号Cass. pen.第六部门判决的评论:自我洗钱和欺诈性破产

2024年8月1日,最高法院第31608号判决代表了关于欺诈性破产和自我洗钱罪的重要裁决。在本案中,罗马复审法院确认了对A.A.的预防性扣押,这位因欺诈性破产和自我洗钱而被调查的嫌疑人。法院分析了自我洗钱的构成标准,强调了除了前提罪行之外,还需要其他行为。

判决的背景

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涉及A.A.,他被指控从破产的Centro Moda Guidonia Srl公司挪用资金,并将其重新投资于其集团的其他公司。核心问题是这些操作是否构成自我洗钱罪。法院重申,为了构成自我洗钱罪,必须有一个行动表明一个额外的因素,即一个具体的元素证明了行为的隐匿性。

第648-ter 1条刑法的规定的理由在于将来源于犯罪的财产重新纳入合法经济循环,阻碍其可追溯性。

自我洗钱的要求

根据判决,单纯转移资金而不改变所有权并不构成自我洗钱罪。构成该罪的基本要求包括:

  • 与前提罪行相关的后续行为。
  • 改变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 使识别财产犯罪来源客观上变得困难的行为。

法院强调,自我洗钱的事实具有独立性质,必须与欺诈性破产区分开来。因此,重新投资的操作必须证明有真实的隐匿能力,否则无法构成罪行。

结论

2024年第31608号判决对欺诈性破产和自我洗钱之间的区别提供了重要的澄清,强调了行为的具体隐匿适宜性的重要性。它突显了司法实践朝着必要的刑事构成分离的方向发展,避免对类似行为的双重惩罚。这种方法不仅保护了被调查者的权利,也维护了经济秩序,防止非法资本对市场的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