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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法庭,第二部分,判决,第13352号/2023:在破产转移的背景下自我洗钱

2023年3月30日,最高法院的第13352号判决对自我洗钱和破产转移提供了重要的解释。在此案中,法院需要审查在破产罪已经构成的情况下,自我洗钱罪的构成可能性,强调了调控这一领域的原则以及两种罪名之间区分的重要性。

审查的案件

该案件涉及A.A.,他因破产转移和自我洗钱而被调查。罗马自由法院驳回了检察官提出的预防性扣押请求,认为从一家随后破产的公司转移金额到集团内其他公司并不构成自我洗钱的情形。然而,最高法院接受了上诉,认为将非法收益再投资于经济活动确实可能构成自我洗钱。

自我洗钱的理由正是为了避免对合法经济造成污染。

判决分析

法院明确指出,要构成自我洗钱,必须有在假定罪(本案中为破产)之后的隐瞒行为。非法收益的法律所有权发生变化是至关重要的,因为这使得确定其来源变得复杂。法院强调,可追溯的操作和发票的开具并不自动排除刑事责任,因为需要评估该行为是否能够阻碍对财产犯罪来源的识别。

  • 隐瞒行为必须是独立于假定罪之后的行为。
  • 将非法收益转移给不同主体可能构成自我洗钱。
  • 必须在行为实施时分析该行为的隐瞒能力。

结论

最高法院的决定突显了对自我洗钱行为的仔细评估的必要性,特别是在其与破产罪交织的情况下。2023年第13352号判决明确指出,单纯转移金额不能自动视为自我洗钱,除非能证明对非法来源的有效隐瞒。这种方法有助于保护经济公共秩序,避免犯罪收益污染合法市场,并明确了与合法性原则和不重复起诉原则相关的刑事责任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