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19979号判决评论:承包商的责任与工程缺陷

2024年7月19日,最高法院的第19979号裁定集中讨论了一个在招标法中至关重要的主题:承包商因不履行而承担的责任,以及委托方反对工程缺陷的可能性。这一判决代表了对该领域已巩固的法律原则的重要确认,为行业从业者和法律专业人士提供了重大澄清。

法律背景

根据意大利民法典,特别是第1667条和第1460条,委托方有权向承包商提出工程缺陷的反对,即使保修请求可能已经过期。这个原则基于这样的理念:任何人都无法要求为存在缺陷的工程付款,因为这违反了相互不履行的原则。

承包商的不履行责任 - 不履行义务的一般原则的适用性 - 存在 - 条件 - 委托方的不履行抗辩 - 可受理性 - 未提出保修请求 - 不相关 - 提出反诉请求 - 必要性 - 排除 - 该原则也适用于专业服务合同。在承包合同不履行的情况下,当工程已完成时,作为被告要求付款的委托方,可以根据“不履行的对方不应要求履行”的原则,向承包商提出工程缺陷的反对,这与民法典第1667条最后一段的第二句话中规定的更具体条款相关,也类似于民法典第1460条关于对价合同的一般规定,即使保修请求已经过期,并且无论是否同时提出该请求的反诉请求,后者可以不存在,而不影响该抗辩的提出。(在该案中,最高法院在确认该原则时澄清,亦适用于民法典第2226条所规定的劳务提供)。

判决的实际影响

2024年第19979号裁定规定,委托方并不需要提出保修请求即可反对工程缺陷。这一点至关重要:委托方常常在证明存在缺陷时面临困难,但法院重申,即使没有反诉请求,反对也是可接受的。这大大简化了委托方的立场,确保其权利得到更好的保护。

  • 委托方可以质疑承包商,而不必证明自己已经提出过保修请求。
  • 承包商的责任明确定义,便于解决争议。
  • 民法典第1667条和第1460条的原则也适用于专业服务合同。

结论

2024年第19979号判决在保护招标合同中委托方的权利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通过澄清责任原则以及在不必提出保修请求的情况下反对工程缺陷和不符,所有相关方都获得了更大的法律确定性。最高法院的这一导向与欧洲法规相一致,旨在确保合同中较弱一方的保护。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