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2024年第19716号判决的评论:行政制裁与法官的权力

2024年7月17日,最高法院作出的第19716号判决,对法官在《银行法典》(TUB)和《金融法典》(TUF)违反的行政制裁中的自由裁量权提供了重要的反思。该判决澄清了对制裁金额的异议方式,并确立了其应用的基本原则。

判决的背景

在本案中,上诉人S. (S. S.) 对因违反TUB和TUF规定而施加的行政制裁提出了异议。法院确认了法官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量化制裁的自由裁量权,强调这一权力可以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进行。考虑到实际事实的严重性至关重要,必须同时评估客观和主观的因素。

金额:最大和最小限度 对于因违反TUB(1985年第117号法令)或TUF(1998年第58号法令)而施加的行政罚款的金额异议 - 法官的权力 - 内容和目的 - 在最高法院的可审查性 - 排除 - 条件。在针对因违反TUB或TUF而施加的行政罚款金额的异议程序中,法官有自由裁量权在规定的法定限度内量化罚款的金额,以使其与具体事实的实际严重性相匹配,综合考虑其客观和主观的因素,并且不需要具体说明所遵循的标准,排除其裁定在合法性审查中受指责的可能性,只要这些限度得到了遵守,并且动机表明,在确定罚款时,考虑了1981年第689号法律第11条规定的参数。

判决的影响

法院确定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不仅是合法的,而且是必要的,以确保制裁与违反行为成比例。这个原则非常重要,因为它可以避免在违犯的严重性不足以证明这样的措施的情况下施加过重的制裁。此外,法官在量化制裁时不需要详细说明所使用的标准,这为法官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

  •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对制裁比例的重要基础。
  • 遵守法律规定的法定限度。
  • 对违反行为的严重性进行评估:客观和主观因素。

结论

2024年第19716号判决在对行政制裁的比例性日益关注的法律背景下进行。它确认了法官在适用TUB和TUF规定时自由裁量权的重要性,同时保护了被制裁主体的权利。在行政司法常常成为公众辩论中心的时代,这一判决代表了朝着一个更公正和合理的系统迈出的重要一步,在这个系统中,制裁与事实的实际严重性相匹配。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