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4年第16231号判决的评论:建筑合作社中的协会关系与合同关系的区别

2024年6月11日,最高法院第16231号判决最新裁定了一个对建筑合作社世界具有重大意义的主题,澄清了会员与合作社之间的协会关系和合同关系的区别。这一点对于理解每位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对合作社施加的限制,尤其是在要求额外经济贡献方面,至关重要。

判决的背景

争议源于合作社要求会员提供财政支持,以覆盖为建筑综合体建设而签订的贷款。法院必须评估这一要求的合法性,考虑区分这两种关系的原则:一种是由于加入社会合同而产生的协会关系,另一种是由于购买财产而产生的合同关系。法院裁定,经济贡献的要求不能影响会员通过住房转让合同获得的权利。

判决要旨

合作社(定义、特征、区分、类型: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 - 通常 建筑合作社 - 由于签订购买合同而分配住房 - 要求调整价格 - 不可接受 - 条件 - 案例。合作社的会员,作为该合作社提供的互助服务的受益者,参与两种不同的关系,一种是 - 协会性质的 - 直接源于加入社会合同和随之获得会员资格,另一种则源于双边交换合同,会员因此获得了合作社提供的财产或服务;因此,在关于合作社向会员施加的贡献合法性的争议中,其中会员对住房的所有权的购买 - 该合作社的成立是为了实现这一目标 - 通过签订交换合同来实现,合作社作为转让方,会员作为买方,必须验证要求会员提供的贡献是否影响交换关系,是否转化为相对于销售对价的额外负担,在这种情况下,合作社的行为不适合影响来自住房转让合同的权利,因此对会员无效,或者影响协会关系,后者源于进行捐款和支付章程规定的共同组织和管理费用的义务。(在本案中,根据上述原则,最高法院撤销了被上诉的判决,该判决没有明确指明上述两种关系中的哪一种,认为要求每位会员在分配住房后很久,提供财政支持以支付合作社为建设该社会关系的建筑综合体而签订的贷款的支出决议是合法的)。

判决的实际影响

最高法院的决定对建筑合作社的会员具有重要的影响。特别是,突出了一些关键点:

  • 区分协会关系和合同关系对保护会员权利至关重要。
  • 合作社提出的经济贡献要求不能影响会员已获得的权利。
  • 合作社必须明确哪些是共同费用,哪些是要求会员支付的贡献,以避免未来的争议。

结论

总之,2024年第16231号判决在保护建筑合作社会员权利方面代表了一个重要的步骤。它澄清了支出决议必须与会员已获得的权利保持一致,不能作为销售合同的额外负担。这一原则不仅保护了会员的权益,还促进了建筑合作社管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