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2024年6月17日第16784号裁定的评论:关于管辖权和程序管理的思考

最近由最高法院发布的第16784号裁定,提供了对程序管理行为性质及其对管辖权影响的重要思考。特别是,该决定澄清了这些行为不能仅被视为单纯的管理,而应被视为一种管辖权的表现,这决定了其不可审查性。

程序管理行为的性质

法院认为,程序管理的总统行为,例如上诉法院某分庭院长发布的行为,并不具有纯粹的行政性质。相反,它们是行使司法职能的手段。这意味着这些行为不能受到其他法官的自由裁量评估,而是保留给司法秩序本身。

一般而言,程序管理的总统行为(在本案中,由上诉法院的分庭院长发布,以重新分配转移至其他办公室的法官的待处理案件,并重新调整其时间顺序)并不具有严格的行政性质,不构成基于对公共利益与其他竞争性私人利益的权衡而实施的自由裁量职能,而是作为与司法组织相关,体现了保留给司法秩序的职权,因此不受任何其他法官的审查,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合理时效决定依赖于《2001年第89号法》所规定的预防或赔偿救济,或者依赖于与审判法官的程序内交流,或者在制度层面上,向最高法院检察长或司法部长提出的纪律举报的可能性(此外,上述组织措施的评估仍然对赋予或确认指导或半指导职位以及法官的专业评估是有效的)。

法律后果及当事人的救济

这一决定突显了以合理时间作出决定的权利保障并非通过对这些行政行为的上诉来实现,而是通过其他形式的救济来实现。其中包括:

  • 根据《2001年第89号法》的预防或赔偿救济;
  • 与审判法官的程序内交流;
  • 向最高法院检察长或司法部长提出的纪律举报的可能性。

这强调了正确组织司法的必要性以及维持权力分立的重要性,以确保正义的权利不被侵犯。

结论

总之,2024年第16784号裁定清晰地解释了程序管理行为的性质,重申了这些行为的不可审查性及其作为行使管辖权的工具职能。参与方必须理解其可用的救济,以便在复杂且不断发展的司法系统中有效保护自身权益。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