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审理与证人证言的不可采性:对2024年第39596号判决的分析

2024年9月12日,最高法院发布的第39596号判决为理解与重新审理和证人证言的不可采性相关的诉讼动态提供了重要的视角。法院宣布驳回了一个上诉理由,该理由首次在合法性审查中质疑在法官变更的背景下,未经当事人同意而获得的证人证言的不可采性。

判决的背景

法院所处理的主要问题是是否可以在证据获得后的后续时刻提出证据不可采的异议。具体来说,该判决明确指出,在因法官变更而重新审理的情况下,证人证言的不可采性异议必须在首次可行的行为中提出,正如《刑事诉讼法》第606条和第521条所规定的。

判决的原则

因法官变动而重新审理 - 未经当事人同意而获得的证人证言 - 不可采性异议 - 首次在合法性审查中提出 - 可受理性 - 排除 - 理由。在合法性审查中,因法官自然人变动而重新审理的情况下,首次提出未获得当事人同意而在审理中获得的证人证言不可采性的上诉理由是不可受理的,因为这是在任何阶段和等级的诉讼中都无法提出的异议,必须在有机会提出的首次行为中提出。

判决的影响

最高法院的这一决定强调了正确处理诉讼异议的重要性以及及时提出异议的义务。法院还引用了先前的判例,明确指出与证据不可采性相关的异议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间提出,否则可能会被排除。

  • 必须在首次可行的行为中提出不可采性异议。
  • 在诉讼的任何阶段和等级中,异议的可提出性。
  • 在获得证人证言时当事人同意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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