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818号判决分析:性暴力受害者隐私保护

2024年11月12日,最高法院发布的第818号判决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宝贵的机会,以反思性暴力受害者隐私保护这一敏感问题。特别是,该决定澄清了刑法第734-bis条关于泄露受害者身份的违法行为与同一法典第57条规定的期刊主编的疏忽责任之间的区别。

第734-bis条的违法行为

判决强调,泄露性暴力受害者身份或形象的违法行为需要积极的行为,即主动的泄露。这种行为可以由任何人实施,并且是保护受害者隐私的重要工具,符合刑法第40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构成条件。

  • 泄露必须在未征得受害者同意的情况下进行。
  • 隐私保护优先于信息自由。
  • 行为必须逐案评估,考虑具体背景。
泄露性暴力受害者身份或形象的违法行为,依据刑法第734-bis条 - 仅适用于刑法第57条的疏忽犯罪 - 区别 - 指示 - 情形。泄露性暴力受害者身份或形象的违法行为,依据刑法第734-bis条,为保护其隐私,要求采取自由形式的积极行为,任何人均可实施,因此与刑法第57条的犯罪情形不同,该条仅适用于期刊的主编或副主编,并要求对因未能进行内容控制以防止通过印刷媒体实施犯罪而产生的自身疏忽责任。(涉及在某国家日报的“在线”版上发布有关性暴力的判决,未对受害者个人信息部分进行遮掩的情况)。

与刑法第57条的区别

判决的一个关键方面是第734-bis条的违法行为与根据第57条的期刊主编责任之间的区别。后者条款施加了疏忽责任,具体表现为未能对发布的内容进行适当控制。这意味着只有主编或副主编因未能干预而受到处罚,而泄露身份信息可以由任何人实施。

结论

总之,2024年第818号判决在保护性暴力受害者隐私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它强调了新闻自由与个人权利保护之间的平衡必要性,突显了媒体和记者负责任行为的重要性。此决定提醒我们,泄露受害者身份不仅是法律问题,也是伦理问题,需要所有相关参与者的深思熟虑。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