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关于最高法院刑事判决,第五部,命令号 55894/2018:预防措施和社会危险性

2018 年最高法院第 55894 号判决对公共安全领域的预防措施进行了重要反思。特别是,法院分析了 P.G.M. 的案件,其关于撤销特别监督的请求被认为是不予受理的。本文旨在阐明这一决定背后的法律原则,特别是针对预防措施的解释。

决定的理由

莱切上诉法院已经驳回了 P.G.M. 的预防措施撤销请求,认为提出的理由相对于法院已经审查的理由而言是笼统和重复的。决定的核心在于缺乏能够证明社会危险性重新评估的“新事实”。最高法院确认了这一立场,强调特别监督不依赖于具体犯罪的实施,而是依赖于个体的整体社会危险性。

预防措施的适用前提是对公共安全的危险性,即对犯罪的倾向。

欧洲人权法院的角色

上诉人提及了欧洲人权法院的 Contrada 诉意大利案判决,认为那里确立的原则也应适用于其情况。然而,最高法院澄清,欧洲人权法院的原则不能自动扩展到未直接涵盖的案件,从而保持刑事诉讼与预防诉讼之间的明显分离。

结论

第 55894/2018 号判决强调了在意大利法律中对预防措施严格解释的重要性。法院重申,社会危险性并非仅由单一犯罪事件决定,而是由个体行为的整体情况决定。这种方法旨在保护公共秩序并确保集体安全。总之,最高法院的决定明确表明,预防措施的适当性必须始终根据具体证据进行评估,而不是基于主观考虑。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