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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破产:对卡西纳刑事法庭,第五部分,第39730号判决的评论

最近,意大利最高法院的第五刑事法庭于2024年10月29日作出的第39730号判决,处理了欺诈破产的敏感问题,确认了A.A.和B.B.的责任,他们是破产公司董事会的成员。该决定围绕不动产的转移以及将其赠与某政治实体的问题展开,分析了法律影响和犯罪认定的方式。

判决背景

法院审查了A.A.和B.B.的案件,他们被指控在罗马建筑公司破产的背景下转移不动产。上诉人主张这些操作是为了获得税收利益,并且没有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引用了公司在捐赠时的财务稳健性。然而,最高法院强调,欺诈破产罪的构成不仅需要实际损害的存在,还需要有可能危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从社会财产中转移资产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对财产保持的利益。

法律原则与行为评估

关于刑事责任,法院重申一般故意足以构成欺诈破产。无需证明行为导致了立即的损害,仅需证明对潜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意识。此外,行为的评估必须考虑公司的实际财务状况和所进行操作的性质。

  • 无偿行使的行为意味着有意识地从社会财产中转移资产的意图。
  • 每项处分行为必须根据其对债权人财产担保的影响进行评估。
  • 对抵押债权人的债务地位必须在计算财务稳健性时考虑。

结论

本判决对陷入危机的公司的管理者发出了重要的警示。它明确指出,欺诈破产的刑事责任不仅取决于实际造成的损害,还取决于所进行操作的潜在风险。管理者因此必须采取极为谨慎和透明的行为,以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并避免刑事后果。法院已证明,即使在表面上财务稳健的情况下,可能危害社会财产的操作也可能受到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