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4年第29379号判决的评论:社会危险性和特殊监视

2024年7月3日发布的第29379号判决于7月19日公布,提出了关于在预防措施背景下验证社会危险性的重要问题。安科纳上诉法院驳回了关于2011年第159号法令第14条第2-ter款的宪法合法性问题,裁定现行法规不要求在特殊监视措施实施两年后对危险性进行验证。

法规背景

2011年9月6日的第159号法令规定了预防措施,包括特殊监视。特别是第14条第2-ter款规定,在应用预防措施的情况下,如果自其实施以来已经过去两年,则无需验证社会危险性。这一点引发了关于该法规与宪法第3条和第24条所规定的平等和辩护原则的兼容性的问题。

根据2011年第159号法令第14条第2-ter款对社会危险性持续性的验证——在实施特殊监视的预防措施和其实际执行之间经过两年或更长时间的情况下,未对自由被提议者进行相同的规定——宪法合法性问题——明显不成立——理由。第14条第2-ter款的宪法合法性问题明显不成立,因为它与宪法第3条和第24条相抵触,因其未规定在实施特殊监视的预防措施和其实际执行之间经过两年或更长时间时,必须验证自由被提议者的危险性,而在此期间被拘留者则需进行验证,这是一项不不合理的立法选择。

法院的理由

法院认为,不在特殊监视措施实施两年后进行危险性验证的立法选择是合理的,有其正当理由。事实上,法律旨在平衡公共安全需求与个体自由权利。法院强调,认为在长时间监视后,一个人可能已经恢复到不再需要进一步限制的正常状态,并不是不合理的。

  • 特殊监视是一种预防措施,而不是惩罚。
  • 法律倾向于促进个体的社会再融入。
  • 在一段时间内没有重复危险行为的情况可能是变化的一个指标。

结论

2024年第29379号判决代表了对预防措施的规范及其实施的重要立场。选择在长时间监视后不验证危险性,为公共安全与个人权利之间可能的平衡提供了思考的空间。司法实践持续发展,而该判决可能会影响未来在刑法和预防领域的决策和解释。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