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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性破产:对2021年第45230号刑事判决的评论

2021年最高法院第45230号判决在欺诈性破产方面是一个重要的参考点,澄清了与诉讼程序适用及犯罪构成条件相关的多个方面。法院确认了M. F.对其个体企业Evelin Boutique资产转移的责任,并处理了与缺席和欺诈故意相关的关键问题。

刑事诉讼中的通知和缺席问题

M. F.辩护方提出的第一个上诉理由涉及对初步调查结束通知的缺失。然而,法院宣布该理由不予受理,强调辩护方在审理过程中未曾提出该问题。这个方面突出了及时性和具体性在提出程序瑕疵时的重要性。

缺席和缺席的规范

判决中处理的另一个关键点是被告缺席的声明。法院澄清,缺席规范的错误适用并不导致无效,除非侵犯了缺席被告的辩护权。判决引用了相关法规,例如2014年4月28日第67号法,强调缺席的错误定性并未对辩护造成损害。

最高法院确认,不需要证明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特定故意即可构成因转移而产生的欺诈性破产罪。

欺诈性破产罪的证据

第三个上诉理由集中在资产转移的时机上。辩护方声称转移发生在破产程序开启之前。然而,法院重申,因转移而产生的欺诈性破产罪的存在并不依赖于对资不抵债状态的意识,而在于改变资产用途的意图。司法实践强调,故意是指有意识地将资产从债权人的担保中转移。

  • 法院确认被告因转移价值超过113,000欧元的资产而承担责任。
  • 强调了该行为本质上是欺诈性的,这导致了欺诈性破产的定罪。
  • 判决澄清,所转移的资产不能被视为在刑事责任方面微不足道。

结论

2021年最高法院第45230号判决提供了关于欺诈性破产罪及其相关刑事程序的清晰详细的视角。它强调了正确适用程序规范的重要性,并明确指出,构成欺诈性破产罪只需证明转移资产的意图,无需证明特定的损害债权人的意图。这一做法反映了对法律的严格适用,以及对债权人财产保障的明确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