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2024年第16351号判决的评论:判决的改革与禁止再审更严厉的原则

2024年2月29日由米兰上诉法院提交的第16351号判决,在2024年4月18日公布,引发了关于在接受撤销判决请求后进行后续审判时“禁止再审更严厉”的重要问题。这个法律原则在我们的诉讼体系中是基本的,它禁止提出上诉的一方处于比已在一审中获得的更差的地位。

禁止再审更严厉的原则:背景和法律参考

“禁止再审更严厉”原则由《刑事诉讼法》第597条规定,该条规定在上诉阶段,法官不能加重被告的处境。然而,所审判的判决明确指出,该禁令不适用于撤销判决的情况。事实上,法院强调,缺席宣告的无效导致了一种绝对且不可弥补的无效状态,影响了整个先前的审判。

  • 《刑事诉讼法》第629-bis条,第3款 - 撤销判决的法律规定。
  • 《刑事诉讼法》第597条,第3款 - 禁止再审更严厉的法律规定。

判决分析及实际影响

判决的要旨明确指出,在接受撤销请求后的新独立程序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没有限制。这个声明至关重要,因为它允许法官自由评估并设定新的惩罚措施,而不受通常在上诉程序中规定的限制。法院强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29-bis条,新审判不应被视为上诉阶段,而应视为一个全新的过程。

禁止再审更严厉 - 在撤销判决后的审判中的适用性 - 排除 - 理由。由于被认为绝对且不可弥补的缺席宣告的无效影响了整个审判及其最终判决,因此“禁止再审更严厉”原则在接受撤销请求后的审判中不适用,因此在全新的独立程序中,法官在确定惩罚措施时没有任何自由裁量权的限制。(在理由中,法院明确指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29-bis条第3款所进行的新审判,与《刑事诉讼法》第597条第3款所规定的审判不同,并不构成上诉阶段)。

结论

总之,2024年第16351号判决对“禁止再审更严厉”原则进行了重要阐述。它不仅清楚地解释了现行法律的规定,而且还突显了撤销判决后新程序的独立性。该决定可能对被告的辩护策略和法官的裁决产生重大影响,促进刑事诉讼中的更大公正和公平。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