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2024年第9452号判决的评论:失效与时效取得

2024年4月9日,第9452号判决由主席M. M.和报告人S. O.撰写,讨论了民法领域中的一个关键主题:上诉中提出的异议的失效,特别是与时效取得相关的异议。该命令为律师和法律从业人员提供了重要的思考角度,明确了异议的职权自我审查的界限。

失效问题

在该判决所涉及的具体情况下,讨论了未在上诉中重新提出的时效取得异议,强调上诉人未能及时提出附带上诉的情况排除了法院审查的可能性。最高法院重申了一个确立的原则:时效取得的异议必须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形式提出或重新提出。

  • 第346条民事诉讼法:规定未在一审中审查的异议的重新提出。
  • 第1158条民法:定义时效取得及其条件。
  • 第112条民事诉讼法:确定审判对象的限制。

职权自我审查的原则

判决的一个有趣方面涉及异议的职权自我审查问题。法院确定,对于未重新提出的时效取得的反诉异议,或其迟延性异议,法院没有职权自我审查的余地。这意味着法官不能干预审查当事人未正式提出的问题。这个原则对于确保对抗程序和审判的公正性至关重要。

失效)在一审中提出的时效取得异议 - 驳回或未审查 - 上诉人未能及时提出附带上诉或重新提出 - 上诉法院法官的职权自我审查 - 排除 - 该原则同样适用于时效取得反诉异议的迟延性异议 - 基础。即使是未能按照附带上诉的形式(在一审中被驳回)或根据第346条民事诉讼法(在一审中未审查)重新提出的时效取得反诉异议,也不应在上诉中予以审查,因为它们也不是单纯的辩护,而是必须由当事人提出或重新提出的异议,且不能被职权自我审查。

结论

总之,2024年第9452号判决为上诉中异议的处理提供了重要的澄清,强调了在提出辩护时形式和及时性的重要性。律师必须特别注意这些动态,以确保其委托人的权利得到保护,并确保正义的正确实施。遵守这些原则对于法律体系的良好运作至关重要,以避免因形式缺陷而排除实质性问题。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