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28日,最高法院发布的第14932号判决对欺诈性破产的规定进行了重要的反思,尤其是在所谓的“修复性破产”的界定上。此决策涉及被告E. M.,揭示了与破产前的退还和支付相关的关键方面,这些在意大利破产法中具有根本重要性。
根据法院的说法,构成“修复性破产”并不需要退还被取走的单个资产,而只需在破产前向公司账户支付的款项与所实施的转移行为完全相符。这个原则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它为那些尽管进行了转移行为但能通过等额支付来恢复公司资产的企业家提供了一种保护的可能性。
在审查的案例中,法院批评了安科纳上诉法院的判决,该法院因欺诈性破产转移行为而判决被告有罪。最高法院强调,未对被告的主张进行适当评估,特别是关于遣散费和其他薪资项目的部分。这一点至关重要,因为正确考虑公司和破产程序节省的款项对于评估企业家的责任至关重要。
“修复性”破产 - 构成 - 退还被取走的单个资产 - 必要性 - 排除 - 支付与实施的转移行为之间的精确对应 - 足够性 - 案例。为了构成“修复性”破产,不需要退还被取走的单个资产,但必须在破产之前向公司账户的支付,旨在恢复之前受损的资产,完全对应于之前实施的转移行为。(案例中,法院批评了对欺诈性破产转移罪的判决,认为未评估被告的“主张”的合理性,这些主张是和解协议的对象 - 特别是,关于遣散费和其他薪资项目的主张金额,以及它们相对于被承认的破产程序债权的“地位”,因此,公司的节省和破产程序的款项 - 认为退还的金额超过了被转移资产的价值,但低于损失的金额是不够的。)
总之,2023年第14932号判决在欺诈性破产法律实践中代表了一个重要的进步。它澄清了,仅仅退还被取走的资产并不是评估企业家责任的唯一标准,考虑为恢复公司资产而进行的支付也是至关重要的。此决策为律师和专业人士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反思机会,强调了在每个破产案例中对具体情况进行详细分析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