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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判决,n. 35031/2024:侵占罪与行为的侵害性

最近的最高法院判决,第35031号,2024年9月18日,提供了关于侵占罪构成的重要见解,特别是关于评估被告行为的侵害性。在此案例中,法院撤销了A.A.的定罪,她是一名被控侵占罪的护士,法院认为被盗财物的价值微不足道,不足以证明适用刑法。

A.A.的案例与行为的评估

A.A.在一审中因从其工作的医院盗取药品和医疗材料而被定罪。然而,卡塔尼亚上诉法院重新确定了刑罚,同时确认了她的责任。最高法院在审查此案时强调,由于所侵占财物的微不足道的价值仅为13.50欧元,因此其行为无法被视为具有侵害性。

法院排除了当侵占行为涉及无经济价值的财物时构成侵占罪的可能性。

法律原则与判例法

最高法院的裁决基于已确立的法律原则,这些原则规定犯罪必须具有侵害性。在此情况下,法官们提到了侵害性原则,根据该原则,如果不能证明对公共机构造成具体损害,则不构成侵占罪。这与之前的判例法相一致,后者排除了对未显著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的处罚。

  • 侵害性原则:犯罪必须造成具体损害。
  • 财物价值微不足道:最高法院指出,微小价值的财物不构成定罪的理由。
  • 疑点利益原则:对被告缺乏具体证据导致其被宣告无罪。

结论

第35031/2024号判决在界定侵占罪适用的限度上具有重要意义。最高法院重申,侵害性因素对于此罪的构成至关重要,在财物被盗数量微小的情况下,排除了其可处罚性。这一司法导向可能在未来案件中产生重大影响,重申了在处理涉及公共管理财物的犯罪时对具体情况进行细致和严格评估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