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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破产:对2024年卡西纳法院刑事判决第36582号的评述

2024年10月2日,卡西纳法院第五刑事法庭发布的第36582号判决提供了关于欺诈破产背景下事实管理人角色的重要思考。该案涉及A.A.,他在一审中因欺诈破产和税务犯罪被定罪,但法院因时效问题撤销了部分判决,同时确认了被告的刑事责任。

事实管理人在欺诈破产中的角色

卡西纳法院重申,根据《民法典》第2639条,事实管理人应受与法定管理人相同的义务和责任。这意味着,如果一个人持续并显著地行使管理权力,他对任何刑事相关行为负责。

被认定为事实管理人的主体承担法定管理人所应承担的全部义务。

在A.A.的案例中,法院强调他的行为和公司结构表明他有明确的意图去避免直接责任,使用其他主体作为“木偶”。提交的证据,包括他作为创始合伙人的角色和对公司事务的管理,确认了他作为事实管理人的地位。

时效的影响

判决的一个关键方面是对时效的分析。法院宣布第5项指控的罪行因时效已过而不再成立,说明时效期限也可以在合法性审查中适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9条第2款规定的这一原则,允许法院在确认更有利的免责原因时撤销判决而无需发回。

  • 第5项指控的罪行时效已在地方法院判决后到期。
  • 法院强调了在进行撤销时明确的免责证据的重要性。

这一决定强调了在金融犯罪案件中,辩护策略必须仔细考虑时机和指控方式,因为时效可能在最终结果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结论

总之,卡西纳法院第36582号判决对事实管理人的概念及欺诈破产中的刑事责任提供了重要反思。它明确指出,仅有形式并不能免除主体的义务,而时效则作为被告在遵守时的一种保护措施。法律实践仍在发展,揭示了企业管理的复杂性及其相关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