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20日,由最高法院发布的第16822号判决,提供了有关替代监禁措施的重要见解,特别是在居家监禁和庭审请求方式方面。此案涉及被告F. P.,并集中讨论了以居家监禁为辅的请求的有效性。
法院强调,在替代监禁措施方面,可以在庭审中提出居家监禁的请求,即使该请求是以附属形式提出的,优先于试用释放。这一观点基于一个原则,即两种措施所需的条件是共同的,不需要独立的确认。
01 主席:MOGINI STEFANO。 记录员:CASA FILIPPO。 报告员:CASA FILIPPO。 被告:PATTARO FAUSTO。 公诉人:KATE TASSONE。 (确认) 取消并发回,威尼斯监狱法院,2022年5月25日 563000 预防和惩罚措施(监狱制度) - 替代监禁措施 - 居家监禁 - 在试用释放请求的附属形式下提出的迟交请求的排除 - 案例。 在替代监禁措施方面,允许在庭审中以附属形式提出居家监禁的请求,因为在确认法律条件存在的情况下,与积极预测相关的前提是两种措施的共同点,不需要独立确认(在讨论因反复违反规定而提议撤销试用释放的庭审中提出的请求)。
这一判决重申了在之前的决定中已经确认的原则,如2010年第16442号和2002年第21274号判决,确认了迟交居家监禁请求的可能性。被告必须证明其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以便该措施的可接受性。
总之,2022年第16822号判决为法律工作者和希望获得替代监禁措施的被告提供了重要的澄清。即使在撤销的背景下,提出居家监禁请求的可能性也应被认真考虑,因为这突显了法律系统在满足个体社会重返需求方面的灵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