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9日,最高法院作出的第39722号判决引发了法律领域的激烈辩论,涉及家庭虐待和酷刑这一敏感话题。法院裁定,虐待罪(因残忍和无端理由加重)可以与酷刑罪并存,特别是在受害者是未成年家庭成员的情况下。本文旨在分析该判决的要点,并阐明这一重要决定的法律和社会影响。
法院强调,这两种罪行保护不同的法律利益:在虐待案件中保护的是心理和身体的完整性,而在酷刑案件中保护的是个人的尊严。这一区别对于理解这两种罪行如何共存而不重叠至关重要,使得在酷刑行为表现为进一步的身体或心理压迫时,可能对其施加额外的惩罚成为可能。
与第613-bis条第4款规定的加重酷刑罪的竞合——存在性——理由——情形。由于保护的法律利益不同——第一种情况下是家庭成员的心理和身体完整性,第二种情况下是个人的尊严——以及被指控行为的结构性不重叠,家庭虐待罪(因残忍、无端理由和防御能力减弱而加重)和对未成年家庭成员的酷刑罪可以相互竞合,因为在酷刑行为不仅是对虐待的功能性延续时,若其表现为对受害者的进一步身体和心理压迫,造成明显的身体痛苦或可验证的心理创伤,则酷刑罪获得独立的法律意义。(在理由中,法院认为对被告依据第613-bis条第4款第二句的判决是正确的,而不是依据第572条第3款最后一句,因为他导致了两岁儿子的死亡,考虑到最初的暴力行为之间的时间间隔,这些暴力行为是通过侮辱、殴打、伤害和威胁实施的,以及随后被告对受害者的任意施暴,使其非人化,甚至到受害者无法再哭泣的地步,仅仅是为了发泄自己的兽性冲动,从而将其变成一个任其摆布的“物”。
这一判决在打击家庭暴力方面代表了一个重要的步骤,并明确表明暴力行为,特别是针对未成年人的行为,必须严肃追究。法院强调了将施加的痛苦不仅视为虐待,还视为酷刑的重要性,为这些罪行开辟了更严厉的惩罚之路。这一方法与旨在保护未成年人权利并确保正义得到适当和及时实现的欧洲法规是一致的。
总之,2024年第39722号判决提供了关于虐待与酷刑犯罪竞合的法律清晰而详细的解释。它不仅澄清了这两种罪行之间的区别,还强调了为受害者,特别是最脆弱的群体如未成年人,确保正义的重要性。法律实践持续演变,保护个体在家庭关系中的基本权利的必要性也随之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