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的卡西纳法院判决第37655号/2023,提供了关于加重欺诈罪构成的重要见解,并将其与相关公司的行政责任联系起来。法院重新审理了之前的无罪判决,强调了虚假报告行为的刑事相关性以及从交通部获得的资金返还机制。
三名被告,A.A.、B.B.和C.C.,以及两家公司,最初在热那亚法院因加重欺诈罪被无罪释放,因为没有证据表明报告的费用是虚假的。然而,上诉法院接受了检察官的上诉,认为各方之间关于部分返还所收资金的协议构成了一种欺诈机制。法院因此判决被告有罪,并确认了相关公司的行政责任。
法院指出,欺诈行为存在于陈述不确定的费用时,将其呈现为已发生的费用。
法院所讨论的一个核心问题是各方之间的协议的性质,该协议规定了对不应得资金的部分返还。根据法院的观点,这一机制欺骗了交通部,导致了超过实际应得金额的贡献。
实际上,法院裁定,最初扣押的约176,000欧元的金额应减少至38,858.10欧元,等于所获得的不当利润。
本判决强调了对提交给交通部的报告进行严格审查的重要性,以及避免可能在合法与非法行为之间产生混淆的机制的必要性。通过这一判决,卡西纳法院确认了对看似形式上合法但隐藏欺诈意图行为的严格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