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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2024年第36521号的卡西讷刑事判决:欺诈性破产的责任

最近的卡西讷法院判决,编号为2024年36521号,提供了关于管理者在欺诈性破产情况下的刑事责任的重要澄清。具体而言,本案涉及A.A.,尽管在Pavis Srl公司破产时并未正式担任管理者,但由于其作为事实管理者的身份,被认为对非法行为负有责任。

判决的背景

萨勒诺上诉法院确认了对A.A.的欺诈性破产定罪,但减少了对其的惩罚。定罪的主要理由基于其在2003年至2008年担任法定管理者期间的行为,以及在卸任后对公司的事实管理。

被上诉的判决确认了责任的主张,并重新确定了上述惩罚的量刑,其余部分确认了波坦察法院的定罪。

法院的论点

卡西讷法院认为A.A.提出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强调欺诈性破产的责任也可以归于在公司管理中发挥积极作用的人,即使没有正式的职位。具体而言,法院指出:

  • 重大债务是在A.A.担任法定管理者期间累积的。
  • 股份的转让发生在破产的背景下,显示出逃避债权人资产的意图。
  • 会计记录从未交给新管理者,导致无法重建公司的营业额。

法院还提到,根据司法解释,事实管理者是指虽然未正式担任该职务,但实际上行使公司管理职能的人。

结论

该判决强调了对企业进行透明和负责任管理的重要性,尤其是对于担任管理职务的人。卡西讷法院明确指出,欺诈性破产的责任不仅限于法定管理者,还可以扩展到实际行使职能的人,强调了需要严格监督和定期账目,以避免遭受严重的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