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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判决分析:意大利最高法院刑事法庭第V部分第20152号:破产和自我洗钱

意大利最高法院刑事法庭第V部分于2024年作出的20152号判决,为反思破产欺诈与自我洗钱之间的界限提供了重要机会。在本案中,被调查者A.A.,Aspera Spa的法定代表人,部分接受了对热那亚复审法院取消自我洗钱指控的裁定的上诉。法官们强调了澄清这两种罪行之间时间和实质区别的必要性,指出自我洗钱必须在破产行为之外具备独立的构成。

法律背景

判决的核心问题是对刑法第648-ter 1条的解释,该条款规定了自我洗钱。根据法院的说法,自我洗钱的行为在假设罪(在这种情况下为破产欺诈)实施之后发生。这意味着,为了构成自我洗钱罪,必须有一个额外的行为,即与单纯的公司资产挪用不同的行为。

法院指出,被指控的行为作为挪用行为也包括自我洗钱的指控,而没有对这些行为进行适当的时间界定。

罪行之间的区别

意大利最高法院引用了先前的判例,强调单纯将资金从破产公司转移到其他公司并不自动构成自我洗钱罪。实际上,破产行为和自我洗钱行为之间必须存在有效的区别,并且需要增加一个隐匿因素,以阻碍非法资金来源的识别。

  • 破产欺诈行为的构成是资产的挪用。
  • 自我洗钱需要额外的行为,以便在识别犯罪来源时造成困难。
  • 司法实践强调了quid pluris的重要性,以避免两种罪行之间的重叠。

结论

2024年第20152号判决为法律从业者提供了重要的指导,澄清了破产欺诈与自我洗钱之间的界限。意大利最高法院重申了对指控行为进行严格解释的重要性,以确保刑法的正确适用。在经济行为可能交织和重叠的背景下,保持法律分析的清晰和严谨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