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16107号命令:代理人的报酬权和履行的必要性

2024年6月10日,最高法院发布的第16107号命令,涉及民法中一个关键主题: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特别是代理人对报酬和费用的权利。这一判决对代理合同的对价性提供了重要的澄清,这是在日常法律实践中不可忽视的一个方面。

判决的背景

本案涉及C.(IAQUINTA FRANCESCO)对A.(CASTALDI FILIPPO)的诉讼,基于代理人对报酬的权利问题。法院驳回了那不勒斯上诉法院的上诉,强调代理人对报酬和费用的权利不能仅仅基于合同的简单主张。换句话说,仅仅声明已经提供了服务并不足以要求报酬;必须提供履行合同义务的证据。

判决的原则

代理合同 - 对价性 - 代理人对报酬和费用的权利 - 证明责任 - 仅仅主张权利 - 不足 - 排除 - 执行代理 - 必要性 - 基础。代理人对报酬和费用的权利并不源于合同的简单主张,而是需要提供其履行的证据,因为在由完全对价关系调整的代理的执行结构中,代理人必须首先履行其义务,以使委托人的对立义务得以有效实现。

这一原则完美地总结了调节代理合同的对价性原则。实质上,它规定代理人必须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义务,才能向委托人要求报酬。该原则与意大利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一致,特别是第1712和1713条,涉及代理合同及各方的义务。

实际影响和结论

这一判决对法律专业人士以及任何从事专业活动的人都有重要影响。代理人必须妥善记录履行其义务的过程,以支持其报酬的请求。以下是一些需要考虑的关键要素:

  • 记录代理合同履行的每个阶段。
  • 在争议情况下准备提供确凿的证据。
  • 理解仅仅声称已经提供服务不足以获得报酬。

总之,2024年第16107号命令代表了对调节代理合同的法律原则的重要确认,强调了履行义务的重要性和代理人证明自己工作的权利。这一判决应成为所有从业人员的警示,以注意与其专业活动相关的文件和证据方面。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