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30日都灵上诉法院的第37849号判决在社会危险性和预防措施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在这个背景下,理解法官如何评估不仅是最终判决的定罪,还包括正在进行的刑事诉讼中出现的要素是至关重要的。这种方法虽然存在争议,但法院重申并澄清了这一点,以确保公共安全。
根据判决所表达的原则,法官有权考虑不仅是通过定罪判决确认的事实,还包括从未决刑事诉讼中出现的事实。特别是,法院指出:
社会危险性评估 - 从未决刑事诉讼中出现的要素 - 相关性 - 条件 - 指示 - 案例。在预防措施方面,法官在进行社会危险性评估时,可以评估的不仅是通过定罪判决确认的事实要素,还包括在未决刑事诉讼中出现的对该目的重要的事实,其中已经提出的判断并不排除拟议者的责任。(根据该原则,法院认为上诉法官确认特殊监督和没收措施的决定是无缺陷的,这些措施是基于对上诉人存在多项调查和多起未决刑事诉讼的情况,尽管存在对类似事实的最终无罪判决。)(参见:1993年第3010号,Rv. 195671–01)。
这一判决促使我们反思对社会危险性的全面评估的必要性,这种评估不能仅限于过去的事件,还必须考虑个人的当前状况,包括任何正在进行的刑事诉讼。
该判决融入了一个更广泛的法律背景,其中立法者和司法实践对公共安全给予高度重视。特别是2011年9月6日的第159号立法法令,确立了预防措施及其相关条件,旨在打击有组织犯罪和特别严重的犯罪。
法官在其工作中,必须考虑的不仅是已确认的刑事历史,还包括所有可能从正在进行的调查中出现的迹象和证据,从而确保个人权利与集体保护之间的平衡。
总之,都灵上诉法院2024年第37849号判决为理解意大利司法系统如何处理社会危险性问题提供了重要的解读。考虑未决调查在社会危险性评估中的可能性,代表了预防措施领域的重要发展。这是对持续监控和不忽视来自正在进行的刑事诉讼的警示信号的呼吁,从而确保社会的更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