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45788号判决评论:不当得利与欺诈性破产

2024年10月17日,最高法院发布的第45788号判决在“不二法理”法律原则及与不当得利和欺诈性破产罪相关的影响方面提供了重要的反思点。在本案中,法院强调,先前因时效已过而终止的不当得利判决并不妨碍后续因相同财产的转移而进行的欺诈性破产程序。这一澄清对于理解这两种犯罪行为之间的区别及其特定特征至关重要。

案件及法院决定

在本案中,被告G. I.最初被指控为不当得利,但该程序因时效已过而结束。随后,他因在破产阶段转移财产而被提起新的欺诈性破产程序。法院明确指出,尽管这两项指控涉及相同财产,但这两种犯罪行为之间并不存在事实上的同一性。实际上,欺诈性破产罪包括其他因素,如对债权人权益的危害和破产声明,这增加了其侵害性。

不二法理原则

“不二法理” - 不当得利已被判决因时效已过而不予起诉 - 随后因转移而进行的欺诈性破产审判 - 违反“不二法理”原则 - 排除 - 理由。在“不二法理”的禁止条款中,因时效已过而终止的不当得利的先前判决并不妨碍对相同财产的欺诈性破产的后续审判,因为这两种犯罪行为之间并不存在“同一事实”。

法院在其理由中澄清,这两种犯罪行为之间的区别在于事实的不同表现形式。虽然不当得利集中于从合法所有者那里夺取财产的行为,但欺诈性破产罪则涉及进一步的侵害,即对债权人的保护,且由于被告的破产状态而加重了这一侵害。

法律含义及最终反思

因此,这一判决代表了对每种犯罪行为进行独立分析的必要性的重要确认,避免草率得出的结论可能损害被告或债权人的权利。不当得利与欺诈性破产之间的实质性差异必须被充分理解,尤其是在经济危机情况下,财产犯罪的举报增加。

总之,2024年第45788号判决被视为在明确相关法律规范方面的重要进步,为法律专业人士和普通公民提供了反思的契机。“不二法理”原则的正确适用对于确保公正和保护所有参与者的权利至关重要。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