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2024年第36585号刑事判决的评论:欺诈性破产的责任

2024年10月2日,第36585号的最高法院判决提供了关于管理人员在欺诈性破产情况下责任的重要思考。在此案中,一家建筑公司的女管理员因未能履行税务和社保义务而被判刑,积累了导致公司破产的债务。法院驳回了上诉人的上诉,确认了根据破产法第223条对该罪的刑事责任。

管理人员的责任

法院澄清,要构成欺诈性破产,并不需要直接故意导致破产。只需证明欺诈性行为对造成可预见的财务困境有贡献即可。特别是,这些行为可能包括:

  • 系统性遗漏税务和社保义务;
  • 对社保机构和税务机关积累债务;
  • 损害企业经济健康的管理决策。
在动机程序中存在“重复一致”的情况下,上诉法官不必对当事方的所有主张进行深入分析。

法院的理由

最高法院指出,女管理员长期未履行税务和社保义务构成了故意行为,因为这增加了公司的债务暴露,使其财务困境变得可预见。强调了遗漏行为应视为欺诈性行为的一部分,从而确认了女管理员的责任。司法实践重申,意识到进行对企业经济健康有害的操作就足以构成故意。

结论

2024年第36585号判决突出了管理人员在管理公司财务时进行尽职调查的重要性。管理者必须意识到其管理选择的后果,特别是在经济危机的背景下。看似短期内有利的决策可能在长期内带来严重的责任,正如本案所示。管理人员必须始终遵循现行法规,以避免遭受刑事和民事处罚。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