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破产与欺诈行为:对2024年第16111号判决的评论

2024年最高法院第16111号判决为不当破产与欺诈行为的构成提供了重要的澄清。具体而言,法院已确定,证明这一事实并不需要证明特定的故意,而只需要一般故意,即对单个操作的意识和对因不当行为导致破产的可预见性。

法律背景

意大利破产法,特别是第223条第2款第2项,为不当破产的构成奠定了基础。宪法法院和巩固的判例法为当前的法律框架作出了贡献。本次判决是在已有的前期判决的基础上做出的,例如2020年第12945号和2004年第19101号判决,这些判决涉及与欺诈行为相关的故意问题。

一般故意的意义

不当破产与欺诈行为 - 心理因素 - 与单个操作相关的一般故意和作为不当行为后果的破产的可预见性 - 足够性 - 故意导致破产 - 特定故意 - 必要性 - 事实。为了构成不当破产与欺诈行为,不必证明直接导致破产的特定故意,而只需证明一般故意,即对单个操作的意识和意图,以及对不当行为导致破产的可预见性。(在本案中,系统性和持续的税务和社会保障义务不履行是出于一个有意识的管理选择)。

一般故意的概念指的是被告对所进行操作的意识和意图,以及这些操作的持续时间。这意味着,即使没有直接导致企业破产的意图,企业家也可能因不当破产被认为负有责任,只要证明其行为促成了可预见的破产局面。

实践与判例法的影响

这一判决的实践影响对于所有企业家和行业专业人士来说都至关重要。管理决策必须遵循正确性和透明度,避免可能导致税务或社会保障不履行的行为。对这些责任的意识对于防止严重的法律后果至关重要。

总之,2024年第16111号判决在不当破产的刑事责任定义上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强调了一般故意的中心地位以及企业透明管理的必要性。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