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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性破产:对2024年第36856号判决的分析

最近的最高法院判决,第36856号,2024年,对欺诈性破产提供了明确的解释,特别关注对企业资产的转移和浪费行为。核心问题在于破产公司管理人员的责任,以及他们可能如何被认定为破产犯罪的罪犯。

判决背景

最高法院审查了A.A.和B.B.的案件,他们被指控与“Faber Beach Srl”管理相关的欺诈性破产。上诉人认为,被指控的交易并不构成对资产的转移,因为通过银行转账进行的付款是为了满足先前存在的债务。然而,法院重申,当资产从社会财产中转移,而没有相应的对价时,欺诈性破产的罪行就存在。

根据确立的合法性判例,任何旨在将资产从社会财产中分离的操作,而没有相应对价的,都构成欺诈性破产的罪行。

提到的法律原则

法院引用了多个先例,明确了欺诈性破产转移和浪费之间的区别。在第一种情况下,剥夺行为是为了从社会财产中剥离资产,而在第二种情况下,则是对资产本身的扭曲使用。强调了转移行为并不一定要求企业在行为发生时处于破产状态。

  • 资产的转移必须来自于没有任何利益于社会财产的操作。
  • 浪费意味着对企业需求的轻率和不当选择。
  • 操作必须不仅在形式上评估,还要在经济实质上进行评估。

结论与最终反思

2024年第36856号判决是对管理人员责任和遵守破产法的重要提醒。它强调了那些虽然最初看起来合法的行为,实际上可能隐藏着欺诈意图。法院要求重新评估附加刑罚,强调根据发现的行为严重性作出公平和相称的判决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