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6日的第37642号判决于2024年10月14日提交,对通过其他手段进行欺诈性申报的主题提供了重要的启示。特别是,最高法院对用于妨碍财政管理的欺诈手段适用性进行了“事前”审查的必要性进行了裁决。这个方面对于理解犯罪的构成及其后果至关重要。
欺诈性申报由2000年3月10日第74号法令第3条规定,惩罚任何通过手段妨碍税收核查的人。法院重申,欺诈手段的适用性必须从预先的角度进行评估,即在实际欺骗发生之前。
通过其他手段进行欺诈性申报罪 - 欺诈手段的适用性 - “事前”审查 - 必要性 - 后果。在通过其他手段进行欺诈性申报的情况下,欺诈手段能够妨碍核查并误导财政管理关于确定税收或应纳税额的组成部分的能力,必须进行“事前”评估,只有在欺诈性显而易见的情况下,才可排除,不需要任何类型的审查。
法院强调的要旨阐明了欺诈性分析不能被推迟到核查之后。法官必须评估所使用的手段是否能够在税额确定中产生误导,在欺诈行为的实际效果实现之前。这一立场与确保财政管理有效保护以及更广泛的税法合法性意图相一致。
2024年第37642号判决是关于欺诈性申报的法律实践中一个重要的进步。“事前”审查与仅在明显情况下排除欺诈性的区分提供了更清晰和更精确的法律框架。这种清晰性对于法律专业人士以及纳税人而言都至关重要,以便他们更好地理解自己在税务背景下行为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