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10日作出的第37409号判决于2024年10月10日提交,提供了关于电子设备的证据扣押及其所含个人数据管理的重要澄清。该案件涉及被告S.V.,并讨论了证据搜集手段与对与调查无关的个人数据保护之间的比例原则问题。
证据扣押的主题由新刑事诉讼法规范,特别是第253和254条,规定了扣押的执行方式及相关人员权利的保护。在此案中,法院裁定,如果电子设备在提取法医副本后已归还给权利人,则可以请求复审以验证该约束的比例性。这一原则对于确保个人隐私在刑事调查中的尊重至关重要。
电子设备的证据扣押 - 提取法医副本后归还给权利人 - 为验证与个人数据相关的约束的比例性而进行上诉的利益 - 可构成性 - 条件。在证据扣押的情况下,若约束涉及已经在提取“法医副本”后归还给权利人的电子设备,允许提出复审请求,以验证证据搜集手段与对与调查无关的个人数据的比例性,前提是证明存在对提取副本中数据的专有可用性具有具体和当前的利益。
这一摘要强调了隐私权在调查阶段不可被忽视,并且要求复审必须证明对数据可用性有具体的利益。这意味着,仅仅在设备中存在个人数据并不自动证明需要进行侵入性干预;必须存在合法和当前的利益。
2024年第37409号判决具有多重实际影响:
这些方面使得该判决成为律师和法学者的重要参考点,因为它确立了一个可能影响未来证据扣押案件的先例。
总之,2024年第37409号判决代表了在刑事调查背景下对个人权利更大保护的重要一步。法院能够平衡司法需求与保护个人数据的必要性,确保证据扣押不成为侵犯隐私的借口。律师在代表客户时,无论是在调查阶段还是审判阶段,都应考虑这些新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