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2024年3060号判决的评论:有限合伙人和扣押财产罪

2024年10月30日,最高法院的3060号判决成为理解有限合伙公司(s.a.s.)有限合伙人法律责任的重要参考。在判决中指出,作为财产保管人的有限合伙人转让被扣押财产的行为构成刑法第388条第5款规定的罪行。

案件及法院裁决

本案涉及一名有限合伙人P. C.,他作为保管人,将一项被扣押的公司财产转让给自己。法院驳回了上诉,并确认该行为构成犯罪,认为财产的转让是一个会影响执行程序时效的处置行为,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作为有限合伙公司的有限合伙人被指定为被扣押公司财产的保管人 - 将财产转让给自己 - 构成犯罪 - 存在 - 理由。有限合伙人将被扣押的公司财产转让给自己,构成刑法第388条第5款规定的罪行,因为这涉及一个影响执行程序时效的处置行为,并可能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而不论代理人对公司债务的责任,因为尽管是无限和连带的,但仅在补充性基础上生效。

法律影响及法规引用

该判决引起了对刑法和商业法基本方面的关注,特别是对有限合伙人责任和债权人权利的关注。相关法规包括:

  • 刑法第388条:规制扣押财产的转移或损坏罪。
  • 民法第2304条:规范有限合伙公司中合伙人的责任。

法院明确指出,有限合伙人对公司债务的责任,尽管是无限和连带的,只在补充性基础上生效。因此,转让被扣押财产被视为一种非法和可惩处的行为,无论合伙人在公司债务中的地位如何。

结论

2024年3060号判决代表了对债权人权利和公司财产管理合法性的有力保护。它明确指出有限合伙人不能将公司财产用于个人目的,尤其是在这些财产已经被扣押的情况下。这一原则不仅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还增强了对法律系统的信任,促进了更具伦理和负责任的商业实践。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