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9日,卡西纳法院第五刑事庭的第37159号判决在欺诈破产犯罪的背景下,代表了一个重要的转折点。在这一裁决中,法院确认了两名破产公司的管理人员的定罪,强调了在企业管理中的责任重要性以及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义务。
本案涉及A.A.和B.B.,分别担任LUBIAN Srl的唯一管理人和事实管理人的职位,该公司已被宣布破产。米兰上诉法院确认了对欺诈破产的初审定罪,突显了他们在转移破产公司资产中的责任。具体而言,A.A.被确认签署了一份公证文件用于资产转让,但未支付价款,而B.B.被描述为另一名主体C.C.的“杂工”,C.C.被认为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判决重申,欺诈破产的责任不仅与资产转移的行为有关,还与对欺诈行为的故意参与有关。
法院驳回了两名被告提出的上诉,认为其提出的理由不足以证明一审法官在事实评估中的错误。具体而言,A.A.的第一项上诉理由被认为没有依据,因为法院明确表示,责任评估属于实体法庭的管辖,而非卡西纳。第二项理由涉及减轻情节,被宣告不予受理,因为A.A.没有提供新的证据来支持其论点。
同样,法院也驳回了B.B.的上诉,强调欺诈破产的主观要素通过收集的证据得到了充分证明。法院引用了先前的判例,以突出隐匿会计记录的行为是独立于仅仅保持记录的行为,要求有特定的故意以损害债权人。
这一判决突显了管理人员在公司责任的一些基本方面。管理人员必须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及其可能导致的后果。卡西纳重申,责任原则要求管理人员以公司的最佳利益和债权人的利益为重,避免可能损害这些利益的行为。
总之,2024年第37159号判决代表了对公司管理人员的重要警示,突显了其行为的法律后果以及在企业管理中责任的核心地位。卡西纳法院证明了在保护债权人利益和惩罚欺诈行为方面的严格性,从而有助于确保经济体系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