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15969号命令:法庭上正确文书制作的重要性

2024年6月7日,由最高法院发布的第15969号命令,对民事诉讼中文书制作的规范提供了重要的见解。特别是,该判决突出了不遵守《民事诉讼法实施条款》第74条和第87条规定的后果。本文旨在分析该决定的关键点及其对律师和当事方的实际影响。

文书制作的方式

根据现行法规,文件和文书必须以正式正确的方式提交,才能在法庭上被视为有效。《民事诉讼法实施条款》第74条规定,诉讼前提交的文件必须列入案卷索引并由书记员签字。同样,诉讼后提交的文件必须在书记处存档,并通知其他当事方文件清单。

法院重申,不遵守这些程序将导致无法将文件作为证据使用。然而,有一个重要的例外:如果对方知晓不规范性但默许了文书的制作,则该证据可以被视为有效获取。

不遵守的后果

方式 - 不遵守 - 后果 - 使用不规范制作文件的限制 - 存在 - 限制 - 也包括默许文书制作 - 基础 - 事实。在《民事诉讼法实施条款》第74条和第87条的规定下,在诉讼前提交的文件和文书必须列入案卷索引并由书记员签字,而诉讼后提交的文件则应在书记处存档,并将其清单通知其他当事方(或者,如果在庭审中提交,必须在相应的庭审记录中列出,并由书记员同样签字),因此,不遵守这些要求将使文书制作不规范,导致当事方无法将其作为证据使用,也使审判法官无法审查,前提是有权主张不规范的对方未曾提出及时反对(应在第一次申请或后续答辩中提出),则无法评估违反对抗原则的情况,而上述规定旨在确保这一原则。

该命令确认了之前判决中已确定的内容,强调了对不符合文书制作的及时反对的重要性。对方缺乏异议可能导致默许接受这些文件,从而使其在法庭上可用。

结论

总之,2024年第15969号命令强调了文书制作的形式和方式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正确遵循程序不仅保障了辩护权,也维护了对抗原则。对于律师和相关当事方,关注这些规定至关重要,以避免可能影响案件良好运作的限制。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