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4年第19246号判决的评论:解除权和不履行的角色

2024年7月12日的第19246号判决为合同解除主题提供了重要的见解,深入探讨了根据《民法典》第1385条行使这一权利的必要条件。特别是,法院明确指出,决定解除合同的一方不应存在不履行的情况,这一原则根植于维护合同双方之间的平衡的必要性。

解除权及其前提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1385条规定的解除权,允许一方单方面解除合同,但需符合特定条件。判决重申了以下几点:

  • 解除合同的一方必须遵守其义务。
  • 审理法院有权确认是否存在不履行及其相关性。
  • 需要评估不履行是否导致了合同平衡的显著改变。

审理法院的角色

判决的一个关键方面是审理判断的重要性。实际上,解除方的合同不履行的确认属于法院的权力,法院必须进行全面和相称的评估。法院强调,这种确认必须有充分的理由,并且可以涉及:

根据《民法典》第1385条第2款的解除 - 前提条件 - 解除方不应存在不履行 - 必要性 - 评估标准 - 审理法院的确认 - 后果。在行使根据《民法典》第1385条的解除权时,行使解除权的合同方不应存在不履行,其不履行的确认属于审理法院的权力,且如果有充分理由则不可质疑,必须考虑未履行义务部分相对于整体的价值,基于相称性标准,需在对双方行为的整体和全面评估后,确认由于解除方的不履行是否对对方造成了合同平衡的显著改变,或者这种改变是否不取决于对方的不履行。

结论

2024年第19246号判决在合同法领域代表了一个重要的澄清,明确指出在不履行的情况下,解除权不能被行使。法官的评估必须谨慎和有理由,这在合同双方之间的平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这一司法导向为面临类似情况的人提供了有用的指导,强调了在合同关系中诚实和善意行为的重要性。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