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最近的判决(Cass. pen., Sez. VI, Sent., n. 16979 del 23/04/2024)在与公共补助相关的欺诈问题上提供了重要的思考,特别是在卫生紧急情况下支持企业所提供的补助。判决认为,A.A.作为一家公司管理者,领取了无偿补助,并不存在加重欺诈的情节,明确了欺诈罪与不当领取公共补助罪之间的界限。
那不勒斯法院确认了对A.A.实施的监视居住措施,指控他根据意大利刑法第316-ter条不当领取公共补助。然而,检察官认为A.A.的行为应当被定性为加重欺诈,依据意大利刑法第640-bis条,因为使用了手段使税务机关产生误解。
法院明确指出,不当领取公共补助并不自动构成加重欺诈罪,除非存在特定的误导补助机构的情节。
法院接受了A.A.的上诉,宣告检察官的上诉不予受理。具体而言,法院强调A.A.的行为正确地归类为不当领取公共补助,因为根据现行法规,税务机关并不对申请者的自我认证进行事先审查。
此外,法院指出,关于欧盟金融利益的加重情节在特定案例中并不适用,因为所获得的补助并未损害欧盟的资产,而只是损害了意大利国家的资产。
这项最高法院的判决在公共补助及其相关刑事责任的背景下代表了重要的澄清。区分不当领取和加重欺诈对于理解现行法律法规的范围及其对企业的法律后果至关重要。企业必须理解虚假陈述所带来的风险,但判决提醒我们,法律的适用必须严格执行,避免不当扩展给个人造成不合理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