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2024年第3067号判决的评论:公职人员未报案

2024年11月20日,最高法院发布的第3067号判决,集中讨论了刑法中一个重要主题:公职人员未报案的罪行。具体而言,法院明确指出,为了构成刑法第361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犯罪消息必须是在公职人员的职能范围内获知的。这个方面对于理解法律责任和可能对执法人员及司法警察的后果至关重要。

法律和司法背景

公职人员未报案的罪行由刑法第361条规定,该条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了多种情形。特别是该条第二款规定,当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能期间未报知晓的犯罪时,未报案的行为将被加重处罚。

  • 未报案:公职人员有责任报告他们所知的犯罪。
  • 职能:只有在职能行使过程中获知的消息才构成犯罪。
  • 加重情形:如果未报案的行为由司法警察官员或代理人实施,则责任加重。

判决要旨分析

刑法第361条第二款 - 需要在履行职能过程中或因职能而获知消息 - 必要性 - 存在 - 理由。在公职人员未报案的情况下,为了构成犯罪,公职人员“在履行或因其职能而获知的犯罪消息”的必要性也适用于刑法第361条第二款规定的司法警察官员或代理人所实施的未报案行为,因为这是一种相对于同一条款第一款的加重情形。

这一要旨清楚地表明,为了构成未报案的犯罪,公职人员必须在其职能范围内接收到犯罪消息。这意味着,如果司法警察官员或代理人在其职责之外获知相关信息,则不能因未报案而被追究责任,因为不存在责任的前提。因此,法院重申了获取消息时所处背景的重要性。

结论

2024年第3067号判决对公职人员未报案犯罪的问题进行了重要澄清。不同获取犯罪消息方式之间的区别对于理解责任和可能的制裁至关重要。公职人员必须始终以谨慎的态度和尊重职能的方式行事,以确保司法的正确运作。此案促使我们反思公共行政中责任的重要性,以及对所有行业从业者进行适当培训的必要性。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