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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2018年卡西纳刑事法院第六部分第37589号判决的评论:关于敲诈和不当诱导的思考

2018年8月2日卡西纳法院第37589号判决是理解敲诈和不当诱导罪重要的参考点。在本评论中,我们将分析该裁决中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及其在意大利刑法中的相关性。

案件及法律背景

该案件涉及M.G.,一名公职人员因要求一家公共营业场所的业主支付一笔钱以换取不予处罚而被指控敲诈。罗马上诉法院最初确认了判刑,但卡西纳法院认为该行为应被定性为不当诱导的未遂,而非敲诈。

公职人员对不当得利的威胁,只有在恐吓的强度严重影响自我决定自由时,才构成敲诈罪。

敲诈与不当诱导的区别

法院明确指出,敲诈(根据《刑法》第317条)需要施加强制压力,而不当诱导(根据《刑法》第319-quater条)则表现为一种说服或欺骗。这一界限对于理解行为的严重性及其相关刑事后果至关重要。

  • 敲诈:通过威胁或暴力滥用权力。
  • 不当诱导:道德压力较小,受害者有更大的自由空间。
  • 在不当诱导未遂的情况下承认受害者的存在。

判决的影响

卡西纳法院的决定强调了在刑法领域内法律定性的意义。从敲诈重新定性为不当诱导的未遂具有重要的意义,无论是对刑罚的确定还是对受害方权利的承认。法院还明确指出,如果受害者是出于举报滥用行为而采取行动,则要求支付金钱的请求不被视为有效。

结论

2018年卡西纳法院第37589号判决为关于刑法及对公职人员滥用行为受害者的保护提供了重要的思考。敲诈与不当诱导之间的区分对确保对非法行为的法律框架至关重要。这一判决的后果不仅影响特定案件,还将影响未来的司法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