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4年第27688号判决的评论:欺诈性破产中的特定故意和共同犯罪

2024年5月14日的第27688号判决提供了关于欺诈性破产刑事责任的重要思考。特别是,它集中于未保持会计记录的主题,这在企业危机的背景下尤为重要。该案件的被告为M. M.,涉及与特定故意和共同犯罪相关的关键问题。

欺诈性破产中的特定故意

在欺诈性破产的背景下,特定故意发挥着重要作用。判决明确指出,要构成欺诈性破产罪,至少需要有一位共犯以损害债权人为目的进行行为。这意味着其他共犯需对实施者的故意行为有所意识。相关法规是破产法第216条,惩罚未保持会计记录的行为。

共同犯罪

法院已确定,若至少有一名行为人具有特定故意,则可构成共同犯罪。这一点至关重要,因为它区分了犯罪的实际执行者与其他可能未直接参与非法行为的共犯,但仍然对故意意图保持意识。因此,判决明确了一个基本概念:犯罪不仅限于实际实施行为的人,而是扩展到所有参与犯罪计划的人。

未保持会计记录 - 特定故意 - 共同犯罪 - 可构成性 - 条件。在因未保持内部会计而构成的欺诈性破产案件中,只有当至少有一名共犯(不一定是实际执行者)出于损害债权人的特定故意进行行为,且其他共犯意识到该意图时,才能构成共同犯罪。

这一原则强调了刑事责任可以超出实际实施非法行为的主体,涉及到间接参与犯罪计划的人。因此,企业主和专业人士必须理解正确保持会计记录的重要性,不仅是法律义务,也是保护自己免受可能刑事后果的工具。

结论

总之,2024年第27688号判决在欺诈性破产领域中代表了一个重要的先例,强调了特定故意和共同犯罪的作用。企业和专业人士必须关注这些方面,以避免严重的法律后果,从而确保其会计记录的透明性和准确性。对刑事责任的意识对于在健康和合规的商业环境中运营至关重要。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