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号27379/2023及其在刑法中的跨国加重情节

2023年2月8日的判决号27379为关于2006年第146号法律第4条规定的跨国加重情节的设定提供了重要的思考。这一由最高法院作出的裁决确认了即使在被告因参与犯罪的行为被宣告无罪的情况下,也可以适用加重情节,从而澄清了刑事责任的一些基本方面。

跨国加重情节:法律规定了什么?

2006年3月16日的第146号法律旨在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第4条规定,跨国加重情节的设定也适用于未被判定为参与犯罪的人员。最高法院重申了这一原则,指出被告在处理和接收来自跨国组织的货物时的意识并不因其在参与犯罪上的无罪而排除。

根据2006年3月16日第146号法律第4条,跨国加重情节具有客观性质,即使是在被告被宣告无罪的情况下也可适用,依据刑法第59条第二款的普通标准,即如果被告了解、因过失而无知或因因过失所导致的错误而认为其不存在。(在动机中,法院指出,被告因参与犯罪的无罪宣告并不排除他意识到正在处理和接收来自跨国组织的货物)。

法院的归罪标准

根据法院的说法,归罪标准基于刑法第59条第二款,该条款认为法律或犯罪构成要件的无知仅在因过失而产生的情况下才具有相关性。这意味着,即使是无罪判决,也可能与跨国情节的设定相兼容,只要被告意识到与所处理货物来源相关的情况。

  • 对货物来源的意识
  • 因过失而无知
  • 因过失导致的错误

结论

判决号27379/2023在全球背景下对刑事责任的理解上迈出了重要一步。它澄清了跨国加重情节并不因参与犯罪的无罪判决而被排除,为对个体行为的更广泛评估铺平了道路。这种方法可能进一步影响未来的判例法决定和类似案件中的辩护策略,强调每个主体在其行为中必须具备的意识和关注,尤其是在如此复杂的跨国有组织犯罪环境中。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