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17日,由最高法院发布的第40304号判决,代表了在骚扰犯罪法律判例中的重要进展。该判决澄清了一个基本方面:在行为人收到警察局长的警告的情况下,公诉程序的进行不依赖于该措施的时间推移。
在这一领域的参考法规是《刑法》第612条bis,禁止骚扰行为,以及2009年2月23日第11号法令,该法令于2009年4月23日转化为第38号法律。该法令第8条规定,在发布警告的情况下,相关当局必须在发生骚扰行为时主动采取行动,而不考虑该措施过去的时间。
骚扰行为 - 警察局长警告的公诉程序 - 措施时间推移的相关性 - 排除。在骚扰行为方面,对于行为人根据2009年2月23日法令第11号第8条收到警告的公诉程序,不考虑警察局长措施的时间推移。
法院确立的这一原则具有两个重要影响。首先,增强了对骚扰行为受害者的保护,受害者可以依赖当局的及时干预,而不考虑警告过去的时间。其次,明确了骚扰行为不能以警告的失效为理由,因为法律保护个人的自由和安宁。
第40304号判决与之前的判例相联系,如2021年第34474号判决和2020年第17350号判决,后者已经处理过类似问题,确认在骚扰行为发生时需要立即干预。
总之,2024年第40304号判决代表了对骚扰行为的法律重要声明,强调受害者保护必须优先。相关当局被要求主动干预,而不考虑警察局长措施过去的时间,从而有效保障个人自由。这一做法不仅符合国家法规,也与欧洲层面上确定的人权保护原则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