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12日,最高法院发布的第38136号判决是关于欺诈性破产的重要法律里程碑。在此案中,A.A.,S.G.合作社的唯一管理者,最初因欺诈性破产不当而被定罪。然而,法院接受了上诉,指出都灵上诉法院判决的理由存在缺陷,该判决部分修改了初审裁决。
上诉法院认为,A.A.的罪行应被定性为欺诈性破产不当,原因是未及时请求公司的破产,而最高法院认为这一决定缺乏依据。理由不足和对罪行主观要素的缺乏审查,引发了关于不同破产类型之间区别的重要问题。
最高法院强调,在刑事诉讼中,动机的负担在复杂案件中至关重要,尤其是在破产案件中。
判决澄清了破产类型之间的区别。具体而言:
这种区别至关重要,因为刑事后果和责任显著不同。最高法院强调,为了构成欺诈性破产,必须证明严重过失,这不能仅仅通过请求破产的延迟来推导。
最高法院的裁决促使人们反思法官在复杂案件中,特别是在破产相关案件中,提供坚实和一致的动机的必要性。2024年第38136号判决不仅撤销了先前的裁决,还将案件发回上诉法院,要求其认真且严格地审查被指控罪行的构成要素,从而确保公正的审判和对被告权利的充分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