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4年第16132号判决的评论:保全措施与证据污染

2024年1月9日发布的第16132号判决,于2024年4月17日存档,由最高法院作出,为个人保全措施提供了一个有趣的反思切入点。特别是,该判决涉及保全需求与被告辩护权之间的微妙平衡。核心问题是,在证据污染的危险情况下,是否以及何时可以设定保全措施的截止日期。

法律背景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292条第2款D项的规定,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才能指明个人保全措施的截止日期。法院明确表示,当保全措施源于被告提出的调查需求时,该指示不适用。这意味着,在此类需求的情况下,需要采取更加谨慎的方法,避免限制保全措施的适用时间。

判决要旨分析

截止日期的指示 - 前提条件 - 与证据污染危险相关的保全需求 - 存在 - 被告提出的证据需求 - 适用性 - 排除。关于个人保全措施,针对与证据污染危险相关的保全需求而规定的个人强制措施的截止日期的指示,在被告提出调查需求的情况下不能被设定。

这一要旨突显出法院在保护辩护权利方面的立场。实际上,在被告的调查需求情况下,无法指明保全措施的截止日期是一种基本保护,确保尊重个人权利。该决定基于一个比例原则,必须特征化保全措施的采用,避免这些措施成为对被告施加压力或强制的工具。

结论性考虑

2024年第16132号判决在个人保全措施的法律实践中代表了一个重要的进步。它重申了在公共秩序需求与被告辩护特权之间保持平衡的必要性。这一判决不仅澄清了保全措施在证据污染危险中的作用,还强调了在日益复杂的法律背景下,采取一种细致和尊重基本权利的态度的重要性。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