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36951号最高法院判决为我们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反思点,关于勒索罪及公职人员责任的边界。法院在审理一起尝试和实施勒索的案件时,撤销了一名宪兵队选任警官的定罪,认为他的行为并未构成强制性滥用。
上诉人A.A.被指控对怀疑损坏其汽车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施加压力,要求他们为维修费用作贡献。辩护方主张,因该请求并未伴随威胁或恐吓,因此并不存在任何心理强制。
如果公职人员的行为仅仅表现为单纯的条件影响,则无法构成勒索罪。
法院重申,勒索罪要求存在对被害人自我决定自由的显著影响的滥用行为。这一解释基于确立的法律原则和先前的判例法,区分了勒索和不当诱导。
特别地,区分基于:
法官强调,为了构成勒索罪,公职人员施加的压力必须不留给被害人选择自由的余地,而在A.A.的案件中并未出现这种情况。
2024年第36951号判决代表了对平衡公职人员特权与个人自由保护之间必要性的深刻反思。法院表明,并非每一项即使是由公职人员提出的赔偿请求都可以自动视为勒索的尝试。这一原则强化了自我决定自由的重要性,以及在公职人员与公民之间的互动中建立合法与非法行为明确界限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