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执行行为的异议:对第19932号令的分析

最近于2024年7月19日由最高法院发布的第19932号令,提供了关于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规范的重要反思,强调了不仅要遵守的时间框架,还有对异议方的举证和证明责任。在一个不断发展的法律背景下,理解该判决的含义对于任何涉及强制执行程序的人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

判决的背景

本案涉及M.(C.)对B.(C.)的诉讼,卡塔尼亚法院已宣告M.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法院认为,异议的提出是迟来的,距首次请求查阅文件已过去两年,且异议方未能提供关于其辩护怠惰理由的证据。

异议的及时性 - 异议方的举证和证明责任 - 必要性 - 具体情形。在关于执行行为的异议问题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17条,异议方有责任指明并证明其对所认为存在缺陷的执行行为的知晓时刻,无论是法律上的还是事实上的,否则无法验证其是否遵守了提出异议的时效期限。(在本案中,涉及对销售程序继续的令状的上诉,最高法院确认了被上诉的判决,认为在首次请求查阅文件后两年提出的异议为迟来,因上诉方未能证明其辩护怠惰的理由)。

判决的含义

该判决澄清了一些对那些需要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的基本问题:

  • 举证责任:异议方必须证明其对执行行为的知晓时刻,无论是法律上的还是事实上的。
  • 严格的时间框架:遵守时效期限至关重要,否则异议可能会被认定为不予受理。
  • 辩护怠惰:异议方缺乏行动必须有合理的解释,否则无法接受迟来的理由。

结论

总之,2024年第19932号令是管理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重要指南。最高法院重申了及时性原则,强调对文书的知晓和遵守时限是确保公正审判的关键要素。为了避免在执行阶段出现意外,相关人员必须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关于在此类情况下如何进行的适当指引。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