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30日,最高法院作出的36765号判决成为了税务犯罪领域的重要先例,特别是关于逃税特定故意的证据。在本文中,我们将分析该判决的主要要点,强调犯罪行为发生后的行为及其证据相关性的重要性。
本案涉及被告F. F.,他被指控逃税。波坦察上诉法院在之前的判决中驳回了指控,但最高法院认为有必要介入。法院指出,逃税的特定故意不仅可以从物质要素推断,还可以从犯罪发生后的行为推断。
税务犯罪 - 逃税的特定故意 - 证据 - “事后”行为 - 相关性 - 理由。在税务犯罪的情况下,逃税特定故意的证据可以合法地从犯罪实施后的行为中推断出来,该行为表现为未支付应缴但未申报的税款,因为法官的自由信念原则不在于程序中出现的事实的物质性和心理性之间的区别,而是基于这些事实的评估。 (参见:1968年第1818号,Rv. 106993-01)。
这一原则强调了法院在事实的物质和心理方面没有区分,确认了法官自由信念的重要性。因此,特定故意的证据可以通过后续行为来支持,这些行为表明了逃避自身税务责任的意图。
该判决依据了多项法律规定,包括2000年3月10日第74号法令,该法令规范了税务犯罪,以及刑法,特别是第43条和第133条,分别涉及故意和加重情节。法院重申,特定故意是税务责任刑事追究的基本要素。
总之,2024年36765号判决重要地确认了犯罪后行为可以作为逃税特定故意的证据这一原则。这一司法导向强调了对事实进行细致深入分析的重要性,以便法官能够基于所有可用证据形成自由信念。法律从业者和纳税人必须关注这些发展,因为逃税指控的后果可能是重大而持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