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2024年第28659号判决的评论:未声明住所的上诉申请不予受理

2024年3月7日作出的第28659号判决,于2024年7月17日提交,由最高法院发布,提供了关于上诉文件提交方式的重要思考,特别是关于指明一个接收法律通知的住所的义务。此案涉及被告L. V.,其上诉因缺乏必要的住所声明而被宣布不予受理,引发了对程序规范正确应用的质疑。

法律背景

判决的核心问题基于刑事诉讼法第581条第1-ter款,规定在提交上诉文件时必须指明一个接收通知的住所。这一规定旨在确保当事人能够及时获得关于诉讼各个阶段的信息,避免不确定性,并保障辩护权。

判决要旨

未附住所声明或选定住所的上诉申请 - 不予受理 - 随后在期限内提出的附有住所声明或选定住所的进一步上诉申请 - 相关性 - 排除理由。在上诉问题上,未附住所声明或选定住所的上诉申请即便在上诉期限内递交了附有住所声明或选定住所的进一步上诉申请,仍然被视为不予受理,因为后者仅是对原申请的简单重复,旨在通过所附的声明规避刑事诉讼法第581条第1-ter款的规定。

这一要旨澄清了即使提交了附有住所声明的新上诉申请,也无法弥补第一份申请的缺失。因此,法院强调了在提交诉讼文件时形式和时效的重要性。

判决的实际影响

这一判决对法律实践的影响是多方面的:

  • 遵守形式要求:律师必须特别注意遵守法律规定的上诉文件提交形式。
  • 时间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完整且正确的上诉申请至关重要,从而避免不予受理。
  • 法律意识:参与诉讼的各方必须意识到缺乏正确形式化文件所造成的后果。

结论

总之,2024年第28659号判决是最高法院在上诉事项上的一个重要先例。它不仅强调了刑事诉讼中形式要求的重要性,还强调了正确指明住所的必要性,以确保辩护权和法律通知的透明性。因此,律师和参与方必须关注这些规定,以避免在法律程序中产生不利后果。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