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刑事判决第50065号分析:公共行政中的敲诈和贿赂

2015年最高法院第50065号判决为理解公共行政中敲诈和贿赂犯罪的动态提供了重要的启示。在这个案例中,两名公务员因在税务检查期间滥用职权,迫使一名企业家承诺并交付金钱以换取优惠待遇而被判刑。

具体案例及非法行为

被指控的事实涉及D.N.T.和A.L.的行为,他们是税务局的官员,在一次审计中,威胁企业家B.M.以重罚。法院强调,对被审查对象施加的压力构成了一种滥用权力的形式,最终导致敲诈,正如《刑法》第319四条所定义的那样。

在敲诈中,公务员利用自己的地位勒索金钱或好处,造成双方之间的不平衡。

最高法院的判决理由

法院驳回了被告提出的上诉,认为对一审判决的批评不足以影响其理由。法官们详细分析了证据,确认企业家处于因面临高额罚款而产生的屈从状态,因此他的金钱提议是由公务员施加的强迫所导致的。

  • 法院强调,贿赂罪与敲诈罪的区别在于涉及各方之间的平等协议。
  • 辩方未能提供关于被没收金额来源合法性的证据。
  • 责任判断被认为与事实情况相符且适当。

结论

2015年最高法院第50065号判决重申了打击公共行政中贿赂和敲诈的重要性,强调权力的行使必须遵循法律和公民的权利。该决定强调,强迫行为和滥用权力是不可容忍的,违法者将面临不可避免的法律后果。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