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号16997/2024:欺诈性资产转移中的特定故意

2024年3月28日,由卡坦扎罗法院作出的第16997号判决,引发了关于欺诈性资产转移中“特定故意”概念的广泛讨论。具体而言,法院已确定,虚拟财产的所有者不必一定是出于特定故意,这与之前的判决相悖。这一法律解释的变化在打击经济犯罪和规避预防措施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和司法背景

欺诈性资产转移受意大利刑法第512 bis条的规制。当一个人通过虚假或欺诈行为试图将资产转移出其财产,从而规避可能的预防措施时,该犯罪行为成立。本判决突显出虚拟财产的所有者的主观要素可能不在于特定故意,而在于对他人故意的意识。

判决的原则及其解释

欺诈性资产转移 - 共同犯罪 - 虚拟财产所有者的主观要素 - 特定故意 - 必要性 - 排除 - 理由。在欺诈性资产转移的情况下,虚拟财产的所有者不必一定具备特定故意,而是应由中介人承担特定故意,后者是唯一直接关心规避可能针对其采取的预防措施的主体,反而只需对他人的特定故意保持意识。

这一原则确立了虚拟财产所有者与中介人之间的根本区别,后者必须以特定故意行事。而虚拟财产所有者则可以仅仅对他人欺诈意图保持意识。这一区别对刑事责任和在共同犯罪情况下的角色定义具有重要影响。

实践和法律影响

该判决的后果是多方面的:

  • 加强对欺诈性资产转移的预防措施。
  • 明确虚拟财产所有者在刑事程序中的角色和责任。
  • 在经济和金融领域可能更大范围地适用刑法。

总之,2024年第16997号判决在理解和适用意大利刑法方面,尤其是在欺诈性资产转移问题上,代表了重要的进步,为这一复杂且重要的法律主题带来了新的解释。

Bianucci律师事务所